柳女士告诉记者,她本来与旅行社约定的是2月15日出团赴海南旅游,2月8日她向旅行社提出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团,要求退团。可旅行社方面却说,她当时交纳的300元是“定”金而非“订”金,所以不能予以退还。
随后,记者联系了烟台市旅游质监所,经旅游质监所执法人员现场审理后认定,柳女士所支付的300元为“订”金而非“定”金,根据有关规定,执法人员在随后的处理中责令旅行社返还了柳女士的300元订金。
据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王忠杰介绍说,旅游合同中双方在收取部分款项时,应明确约定该款项的性质,分清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的区别。法律上,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。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,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,不具备担保性质。
如旅游者交纳给旅行社的是定金,若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,无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;若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,则需向旅游者双倍返还定金。如旅游者交纳给旅行社的是订金,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,可视为“预付款”,若旅游者或旅行社一方违约,应按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。